2026年9月14日起生效 · DRIFT BAY HOLDINGS LIMITED
供貨及交付條款
本公司銷售工程機械及電氣成套設備的常規條款。除已簽署合約另有訂明外,本條款適用;如有抵觸,概以已簽署合約為準。
合約成立
報價為要約邀請,有效期以報價所載期間為準;未載明者,有效期為十四日。合約僅於雙方簽署書面銷售合約時方告成立。
本公司以賣方身分並為自身帳戶銷售,並非任何製造商的代理。
規格
貨物按合約所載書面規格供應——型號或工況、功率、電壓及頻率,以及設備在目的地國家須符合的標準。
規格如由買方提供,買方須就其是否適合擬定用途,以及抵埗時所需的任何批准、許可或型式認證負責。
交付及風險
交付依合約指定的 Incoterms 2020 規則——一般為指定裝運港 FOB,或至指定卸貨港的 CIF/CFR。風險按該規則轉移。
交付日期為本著誠信提供的估計,並視乎製造商生產排程及船位供應而定。本公司於知悉延誤時即通知買方。
檢驗
買方可自費委任第三方檢驗機構於付運前檢驗貨物。本公司安排檢驗進場,並將報告隨付運單證一併提供。
買方如不行使該項權利,貨物於風險轉移時即視為符合合約規格。
所有權及付款
所有權於合約價款全數到帳並成為可動用資金時轉移。在此之前,即使貨物已交付或風險已轉移,貨物仍屬本公司財產。
付款以電匯或跟單信用證方式進行,並按合約訂明以港元、離岸人民幣或美元支付。本公司不向合約未載明的一方付款,亦不接受該等一方的付款。
單證
除合約另有訂明外,本公司提交商業發票、裝箱單、海運提單、原產地證,以及(如已安排)第三方檢驗報告。
單證按付款條件放單,不會提前放單。
保證
設備附有製造商按其自身條款提供的保證。本公司將該項保證的利益轉予買方並協助提出索償,但除符合合約規格外,不另行提供本身的保證。
不可抗力及適用法律
任何一方因其合理控制以外的事件(包括港口關閉、出口管制措施及制裁的實施)而未能履約者,概不負責。如該等事件持續超過九十日,任何一方均可終止受影響的合約。
合約受香港法律管轄,香港法院具專屬司法管轄權。
本文件自2026年9月14日起生效。英文本為作準版本;繁體中文譯本僅供參考,如兩者有任何歧義,概以英文本為準。